开 栏 语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科学谋划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总体部署,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这既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续篇,也是新征程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新篇。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决定》紧紧抓住数字技术变革机遇,要求“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政策体系”。其中
编 者 按 人类司法证明体系的演进同科技变革紧密相连,新兴数字技术的飞跃尤为显著地推动了电子证据时代的到来。2012年我国电子数据法定化以来,历经十余年探索,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运用机制日趋成熟,但依然面临多重艰巨挑战,如实践中普遍面临电子证据“打印件”审查难题,电子取证措施与诉讼法体系衔接不畅,跨境电子取证不能适用传统地域管辖理论,以及数字人权保障机制的迫切需求等。与此同时,伴随着大数据、云
内容提要:数字时代,各国侦查机关广泛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案件侦破与犯罪控制,刑事侦查效能显著提升。但是,数字侦查措施的高度技术性、适用隐蔽性、运行多维性使得侦查权内部张力增强,呈现不当扩张趋势。传统侦查程序规范对新型数字侦查措施难以有效控制,侦查机关泛用新型数字侦查措施存在冲击刑事正当程序、过度干预公民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问题,数字化、全景化侦查引发全民监控的风险。近年来,中国、美国、德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绘画工具因其便利高效,一经问世就被广泛使用。随之而来的是在应用人工智能绘画工具过程中面临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其行为主体主要包括提供者、设计者和利用者,应当区分“应用”和“利用”人工智能工具,确定提供者和利用者构成应用人工智能绘画工具的外部关系,提供者和设计者构成内部关系。应用人工智能绘画工具导致的侵权责任可能源于单独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或者竞合侵权行为。如果人工智能绘画工具存在
内容提要:数据交易市场中的数据产品交易正逐步走向面向功能需求的产品服务系统,数据产品相应表现为一种非典型可垄断的“俱乐部产品”。这一形态所引发的结果不一定是理想中的数据高效流通与共享,反而可能是对数据产品的垄断性控制。这种控制会在企业向数据服务转型或对数据进行自我开发的过程中不断强化。为消除此类风险,数据产品经营权应当是数据产品经营权人依合同取得数据产品,并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使用、更新、收益、再
内容提要:数据是企业在数字经济时代最具核心竞争力的资产,数据确权与保护是企业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然而,企业数据确权面临诸多现实障碍,虽然传统的法律保护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保护企业数据的效果,但不能有效解决数据权属问题,难以充分保护数据权益。为弥补当前企业数据保护体系的缺陷、发挥企业数据价值,可以采用财产规则作为企业数据保护的路径,以原始数据、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为企业数据的客体,依据劳动程度构建权
编 者 按 数字时代,网络建构了新的社会形态,也形塑着新型的人际关系和财产形态。网络账号、游戏装备、数字货币等迥异于传统财产的虚拟财产大量涌现,与人们日常生活加速融合并日益凸显其价值,也衍生了一系列问题:虚拟财产作为网络社会的新型权益,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中得到解释?基于权利内容与效果论视角,将其列为“特殊物权”是否较为妥当?还是超越物权的范式,从所有权转向“权利束”?进而到刑法视角,此类犯罪以
内容提要: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新型权益,很难单纯从内在视角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中得到解释。网络虚拟财产是参与文化的结晶,用户、玩家、粉丝参与其中,“共同对等生产”,他们既是消费者,也是生产者,践行着互惠性的“礼物经济”。用户并非免费的“数字劳工”,他们是网络社区的利益相关者,为网络虚拟财产作出了实质性贡献,理应分享相应的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网络虚拟财产的权益配置要超越物权的范式,从所有权转向对“权利束
内容提要:学理和审判实践中有一种较为常见的认识,基于虚拟财产的非物权属性等因素考虑,认为不适合将此类犯罪纳入侵犯财产罪处理。该观点认为,此类行为侵犯的法益主要系公共秩序,应纳入扰乱公共秩序犯罪范畴来定性处理。新近民法学说一般将虚拟财产权益的法律属性问题视为解释选择问题,认为采“物权说”或者“债权说”皆可以为此类权益的保护提供一套有效实定法依据和学说框架。法院总体上也倾向于将虚拟财产权益界定为网络用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127条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这是我国法律回应新时代呼声的创举,也为数字时代网络空间治理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但现有立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概念范围、法律属性、权利内容等尚未作出具体规定,理论也多有争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时面临着找法、释法、用法方面的客观困难。实践往往走在理论之前,面对日渐增多的涉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妥善应对,不断加强对网
内容提要: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以游戏装备为代表的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已得到了广泛认可,现行法律也明确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但是,实践中具体保护路径并不一致,这源于虚拟财产的民事权利性质不明,还存在着刑法先行的问题。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并不代表其属于法律上的财产。虚拟财产的物理属性是电磁记录,现行法律对计算机数据采取间接保护的方式,民事审判中以合同方式解决纠纷认可“债权说”,而刑法司法立足于计算机犯罪
内容提要:经营者提供网络抢购服务应当遵循《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的规定,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在适用“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评价网络抢购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除应考量其对目标平台以及用户利益是否造成损害外,还应审查是否具有不正当性。若网络抢购服务利用技术手段,破坏目标平台既有抢购规则,并刻意绕过其监管措施
内容提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以权利设定的方式对个人信息主体进行保护,这些权利背后的价值复杂多样,位阶、属性不尽相同,导致信息主体对这些权利的处分空间不一致。本文以“财产属性—人身属性”“个人信息本权属性—工具性权利属性”作为两条坐标轴,搭建个人信息坐标系,在两个维度上衡量个人信息权益,论述给予信息主体对偏向财产属性或人身属性的个人信息权益放弃的自治空间,并对
内容提要:数字经济的繁荣衍生出数以万计的新型就业群,同时暴露出新业态用工收入托底不足、劳动强度过大、社保覆盖存有死角、组织保护缺位等诸多问题,由此催化就业群体强烈的权益保障需求。于新业态从业者而言,形式上的从属性削弱推动“去劳动关系化”进程;实质上的数字管控夯实“再劳动关系化”本质,形与实的矛盾致其劳动性质模糊,引发对其权益保障路径的争论。在各种学说争鸣中,类劳动规范的构建路径因其具有制度弹性、制
内容提要:在当前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技术在环境决策领域的介入起到了赋能增效的作用。然而,以算法决策系统全生命周期为视角,算法的介入也在系统设计研发的数据准备和运算阶段、系统应用的决策与救济阶段引发了数据风险、算法风险、程序风险和问责风险等系统性风险。为了应对环境决策算法化的系统性风险,本文针对性地提出以提升数据质量为中心进行制度设计,以发展可解释算法为目标进行技管结合,基于传统正当程序的数字化改造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