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一种新的技术,生成式AI的兴起既带来了很多全新的机遇,也带来了很多全新的问题。具体到竞争领域,生成式AI不仅会带来新的市场力量来源,还会催生出很多新的垄断行为,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就必须对生成式AI市场的竞争规律有充分的了解。本文首先对生成式AI的竞争本质进行了归纳,指出这个市场的竞争其实是围绕着模型、数据和算力展开的“三元竞争”。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分析了这三方面因素究竟如何为企业带来
摘要:长期以来,传统寡头市场中大企业协调一致的平行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一直困难重重,也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相互交错的制度工具。这些制度工具包含多种相互关联的基本概念,也反映了反垄断规制对于平行行为的复杂的理论立场。随着算法时代的来临,反垄断法将面对数量更多、更为稳固的平行行为。必须进一步将缺乏合意证据的“协议”、滥用共同支配地位行为、算法合谋等视为一个同源的整体——平行行为,并明确反垄断法相应的制度工具及
摘要:平台经济领域的自我优待行为因其呈现出的新颖外观而备受关注,但目前学界并未能就对其采用何种分析方法形成相对一致的共识。通过分析谷歌比较购物案和亚马逊黄金购物车案中自我优待的行为方式发现,该行为只是在歧视方式上与传统的差别待遇行为存在不同,本质并未改变,因而反垄断法中关于差别待遇行为的理论与规则仍然适用。欧盟委员会对这两个案件的调整过程也印证:(1)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传统的需求替代性标准并未受
摘要: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4条所设置的网络恶意交易行为规制条款是此次修法活动中的一大亮点。针对网络恶意交易行为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其必要性在于此种行为引致的不法竞争损害,合理性体现为既有规范适用所呈现的约束不足。立足规范文本来审视网络恶意交易行为规制条款,其主要面临着“单一规范中的内部不足”与“法律体系下的外部不足”两方面问题。寻求网络恶意交易行为反不正当竞争
摘要:我国修正后的《反垄断法》规定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立法条文较为粗略,亟需完成制度的具体构造,尤其要科学合理地确定起诉条件、受案范围和诉请事项等核心内容。在起诉条件方面,重点要准确把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项标准,要将是否排除或严重限制竞争作为关注重点,同时考察是否损害了非特定的众多消费者利益;在受案范围上,应仅覆盖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不宜作为可诉的行为类型;在诉请事
摘要:2022年我国最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对刑事责任部分进行了修改,为垄断行为入刑提供了可能。基于法律责任聚合理论、囚徒困境理论以及刑罚个别化原则与罪刑相当原则,我国有必要在反垄断宽大制度基础上构建刑事宽大制度。具体而言,为确保《反垄断法》和《刑法》在宽大制度上的有效衔接,建议在制度模式上,构建基于“反垄断法—刑法”二元立法模式的专属告发制;在实施机制上,明确刑事宽大的适用范围、适用主体、排除主体
摘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助于生产经营单位防范安全生产风险,提高安全生产防御和风险应对能力。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此背景下,各地纷纷采取共保体的方式推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然而,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在推行实施这一制度的过程之中,却频繁出现行政垄断现象。这一现象的产生既有观念原因,也有制度和经济方面的成因。其不利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领域全国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