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政发〔1992〕51号)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县政府同意文化局提出的第二批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三处),现予以公布,望文化局与文物所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划出(试读)...